电子与电气工程学院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1-22 点击数:

闽南理工学院

电子与电气工程学院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办法

(试行稿)

为鼓励本院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实践活动,引导学生自主性、探索性、实践性学习,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高素质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学院实行学生创新学分奖励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读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各级各类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发表论文等方面取得成果,通过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二条 创新学分纳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计入教学计划总学分。

第三条 2018级创新学分作为必修要求,每名本科生应至少取得4 学分。2017级每名本科生应至少取得3学分。2015级、2016级每名本科生应至少取得2学分。

第二章 认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获奖的可获得如下学分:

1.国际级:一等奖及以上8学分,二等奖6学分,三等奖4学分;

2.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6学分,二等奖4学分,三等奖3学分;

3.省级(含区域级):一等奖及以上4学分,二、三等奖3学分;

4.校 级:一等奖2学分,二、三等奖1学分;

5.院 级:二等奖及以上1.5学分,三等奖1学分。

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未获得奖励的可获得1学分。参加校、院级学科竞赛未获得奖励的可获得0.5学分。

学科竞赛级别界定参照“闽南理工科〔2018〕1号关于印发《闽南理工学院科技竞赛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

第五条 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完成项目计划内容并通过结题验收的:

1.国家级:项目负责人4 学分,其他项目成员总计4 学分;

2.省 级:项目负责人3 学分,其他项目成员总计3 学分;

3.校 级:项目负责人2学分,其他项目成员总计2 学分;

4.经教务处备案的学院层面组织的其它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项目负责人2 学分,其他项目成员总计2学分。

说明:其他项目成员所得学分由项目负责人分配。

第六条 学生发表的论文(指导教师是第一作者,学生是第二作者的视为第一作者):

1.一类核心学术刊物:第一作者5学分,第二至第四作者依次为3、2、1 学分;

2.二类核心学术刊物:第一作者3学分,第二至第四作者依次为2、1、1 学分;

3.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含学术会议论文集):第一作者 2 学分,第二至第四作者均为1 学分。

第七条 学生申请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1.授权发明专利:第一专利人5 学分,第二至第四专利人依次为3、2、1 学分,其他不计分;(以授权缴费通知书或专利证书为准):

2.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第一专利人3学分,第二至第四专利人依次为2、1、1学分,其他不计分。(以授权缴费通知书或专利证书为准);

3.授权软件著作权:第一著作权人5学分,第二至第四著作权人依次为321 学分。

4.申请专利或著作权,按上述授权积分减半(以受理通知书为准)。

第八条 学生获得与专业相关的职业认证证书的,可获得2学分。其余1学分。(同高级电工证1学分矛盾,高级电工应至少认定为两学分或者四学分)

第八条 学术讲座活动

1.参加大学生科技文化艺术节组织开展的科技知识讲座、报告等(主讲),提交学术讲座稿(5000字以上,附主办单位证明)可获得1学分。

2.参加学院认可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讲座2次,并撰写不少于3000字(每次)的心得体会可获得0.5学分。累计不能超过1学分。

第九条 各类职业资格认证

    1、外语考试(含英语、日语、德语、韩语、法语等):六级证书、口语证书、专业八级证书、翻译资格证书、商务英语(BEC)证书各2分,四级证书1学分。

2、计算机类考试(含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IT认证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证书2学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1学分,计算机类中级资格证书2学分,计算机类高级资格证书4学分。

3、普通话考试:普通话等级考试证书二级甲等1学分,普通话等级考试证书一级乙等以上2学分。

4、其他专业(资格)考试:会计证2学分,高级电工证1学分。

说明:其它未列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网能查得到),可由学院参照同类同级别证书,认定创新学分。

第十条 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

1、国家级团体一等奖及以上每人3学分,个人一等奖4学分,国家团体二、三等奖每人1.5学分,个人二、三等奖3学分。

2、省级团体一等奖及以上每人2学分,个人一等奖及以上3学分,省级团体二、三等奖每人1学分,个人二、三等奖2学分。

3、校级团体一等奖及以上每人0.5学分,校级个人一等奖及以上1学分;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

    1、参加志愿者行动(累计1周)并提前相关证明材料,1学分;(应注明尽可认定一次且只有一学分)

 

    2、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活动计划,有关证明材料、活动总结及调查报告等材料1学分。(应注明尽可认定一次且只有一学分)

第三章 记分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或作品第一作者单位必须为闽南理工学院。同一项目或作品按照所获得最高奖项获得学分,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创新学分累计超过4学分的,超过部分可冲抵专业选修课学分,累计冲抵不超过4 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至少要参加一次学科竞赛或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创新学分认定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生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认定。

第十六条 教务处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创新学分认定工作:制定认定工作的有关文件;负责管理教务管理系统中创新学分。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担任组长的“创新学分认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负责创新学分认定的具体工作。工作组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创新学分认定的实施细则;组织、落实本学院创新学分的认定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创新学分的登记及录入工作。

第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后3至5周,认定上一学期的创新教育学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闽南理工学院学生创新教育学分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项目的组织及考核单位审查认定。

第十九条 创新学分认定程序: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基础创新科研基金(本科生项目)和院级科研训练项目由学院根据项目结题验收情况进行认定,登记创新学分,并报教务处备案。

2.学业竞赛、论文、发明专利等认定程序如下:

1)学生申请。学生填写创新学分申请表,并附相关支撑材料,提交学院。

2)学院审核。学院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和认定学生申报的创新学分,报给教务处。

3)学校审核。教务处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4)学分登记。经学校认定的创新学分,由学院教学秘书负责登记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3. 学分登记原则:课程名称登记为《创新实践》,必修教学环节,根据所获得的累计创新学分数,确定《创新实践》的成绩等级:A≥6 学分、5 学分≤B<6 学分、5学分为C 、4 学分为D、少于4 学分为F。

第二十条 对于创新能力突出、取得较多创新学分的学生,在评奖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创新学分认定有异议的,可向学院或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 创新学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并按作弊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相应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级学生开始实行,(20162017级创新学分认定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二章认定内容与标准),原有本科生创新创业有关的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电子与电气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电子与电气工程学院    

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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